山东省农业机械流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8-9-27 14:43:27 点击数:3711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山东省农业机械流通协会,简称农机流通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Dong Agricultural Machinery Distribution Association, 缩写SDAMD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山东境内从事农业机械工作的农机流通企业和农机专业合作社等团体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积极发挥社会中介作用,密切本会与企业、政府间的联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和为“三农”服务,为促进农机事业发展,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主管单位为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为山东省民政厅。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20号农机大厦9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本着“自主、自立、自养、自强”的方针,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的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等各项工作,其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对涉及本行业发展的战略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行业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二)受政府和有关方面委托,组织和实施行业调查与行业统计;对行业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经济立法等提出建议,并参与有关的活动;

(三)推动本行业不断深化企业改革,围绕农机行业改革和可持续发展问题,组织有关的座谈会、报告会、推介会、论坛、经验交流会或专题研讨会,研究解决行业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推广现代营销方式和经营管理先进经验;

(四)经批准表彰行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树立行业标兵,弘扬行业正气,促进行业健康和谐发展;

(五)组织或参与组织各种形式的展览会、展示会、订货会等农机交流交易活动,帮助企业开拓市场,促进农机商品流通,繁荣农机市场;

(六)组织开展行业优质服务活动、产品质量用户调查评价活动,“3·15”维权等相关专业行检行评活动,提高企业信誉,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七)坚决抵制行业内的低价倾销、垄断市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提高全行业的整体诚信度;

(八)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经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委托制(修)订本行业的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九)组织本行业业务、技术及管理等各类人员的国内外培训,根据会员单位的要求,举办各类培训班,提高职工和企业的素质;

(十)组织开展行业市场调查,分析市场形势,开发信息资源,为政府部门、会员和全行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十一)依法办好协会有关刊物、网站,编写行业有关资料,加强宣传,扩大协会及会员单位的社会影响;

(十二)按规定开展国际合作交流活动,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国际专业会议及国际农机展览会、博览会、贸易洽谈等,促进会员开展对外贸易;

(十三)加强与省内外有关社团组织的联系与合作,承担政府部门和企业委托的事项,按规定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单位会员是由从事农机工作的流通企业组成。单位会员以其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如有变更,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接替,并及时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入会;

(三)在本行业内具有较好信誉和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入会者填写会员入会登记表;

(四)经理事会授权,由本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研究并提出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期满不再延期换届。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遵守纪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协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协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定常务理事的变更及增补;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或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为单数)。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或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爱本行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协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协会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以本协会名义参加涉外、礼仪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协调各会员单位间的关系;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设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疑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不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临时活动,在开展临时活动15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第四十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费管理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协会秘书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证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聘用出纳、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协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协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间,本协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协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年8月27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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